医疗器械延续注册需要更新EMC188金宝搏官网登录网址 与安规报告 GB9706.1-2020 YY9706.10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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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变更
已取得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当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注册人应向原注册部门申请注册变更,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一、注册变更分类
注册变更分为登记事项变更和许可事项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
1. 注册证中注册人名称和住所、代理人名称和住所发生变化。
2. 境内医疗器械生产地址发生变化。
许可事项变更
1. 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发生变化。
2. 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产品技术要求发生变化。
3. 进口医疗器械生产地址发生变化。
4. "其他内容"栏目中相应内容发生变化。
二、注册变更办理流程
延续注册
申请人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注册,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一、3种情况不能延续
1.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2. 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已经修订(或者对于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有新的国家标准品、参考品),该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不能达到新要求。
3. 对用于治疗罕见疾病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医疗器械,批准注册部门在批准上市时提出要求,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医疗器械注册证载明事项。
二、延续注册办理流程
1.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应参考《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14年第43号)相关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2. 资料经形式审查并受理后,需由技术审评机构重点针对变化部分进行审评,并于60(第二类)/90(第三类)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工作,需补充资料的情形参见"发补")。
3. 20个工作日内审批,做出延续决定;1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部门发放延续注册文件。
注意事项
1. 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申请须分别填表,分别准备材料。
2. 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文件与原医疗器械注册证合并使用,其有效期与该注册证相同。
3. 取得注册变更文件后,注册人应当根据变更内容自行修改产品技术要求、说明书和标签。
4. 需变更审批范围外的变更事项,企业也应按体系要求做变更的验证和确认。
5. 查询延续注册项目注册证号和批准日期:登录器审中心网站"办事大厅"栏目,在"审评进度查询"栏中,通过输入受理号、受理日期、申请单位、数据校验码等信息查询。
6. 延续注册时,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中载明要求继续完成工作的,应在注册证有效期内产品分析报告中提供相关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
7. 在领取新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时,应先提交原注册证原件,可通过邮寄提交。
其中,对于全项目自检和部分项目自检+部分项目委托检验的情形,检验工作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四、申报资料要求”提交。
对于全项目委托检验的情形,检验工作应当参考《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三、委托检验要求”开展,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二)境外注册申请人委托中国境内代理人办理委托检验的,应当在中国境内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中写明委托代理人“依据拟申报注册产品的产品技术要求,在中国境内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对拟申报注册产品进行检验”,代理人承诺书中应写明对应内容;
(三)上述资料均应由注册申请人或代理人签章,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附件4、《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2号)附件3的要求。
GB 9706.1-2020《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已于2020年4月9日发布,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其配套的并列标准已全部发布,专用标准正陆续发布。GB 9706.1-2020系列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的实施对我国有源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水平的整体提升具有重要意义。为稳步推进新标准实施,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要求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确保其生产的相关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鼓励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提前实施新标准。
二、注册备案相关标准执行要求
(一) 产品适用GB 9706.1-2020配套专用标准的,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可与最后实施的专用标准同步实施。产品无适用GB 9706.1-2020配套专用标准的,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自2023年5月1日实施。
(二)对于相关标准发布公告规定的实施日期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的标准,产品注册备案按下列情形办理:
一是自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标准实施之日起,首次申请注册的第三类、第二类医用电气设备,应当提交符合新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在此之前申请注册并获得受理的,可以按照原标准进行检验、审评审批。
已获准注册的第三类、第二类医用电气设备,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提交符合新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并在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标准实施之日起3年内按照新标准要求完成产品变更注册。
二是自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标准实施之日起,首次办理备案的第一类医用电气设备,在产品备案时应当提交符合新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
已备案的第一类医用电气设备,办理变更备案时间最迟不得超过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标准实施之日起2年,办理变更备案时应当提交符合新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
(三)对于相关标准发布公告规定的实施日期在2025年12月31日之后的专用标准,已获准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用电气设备应当在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标准实施之日前,按照新标准要求完成产品变更注册或者变更备案。
三、检验相关标准执行要求
(一)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时提交的检验报告,可以是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自检报告,也可以是其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二)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对同时出具的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专用标准的检验报告进行关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明确送检样品一致性及产品整改情况。不具有全项新标准检验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可实施分包检验,具备相关配套并列、专用标准承检能力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积极承接有关分包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符合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专用标准的产品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负责。
(三)对于自检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检验过程中涉及的基本性能及判据、型号典型性说明等重大问题,应当在检验报告中载明相关意见,供技术审查部门参考。
(四)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统筹安排,确保新标准实施相关产品的检验工作,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
四、强化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自2023年5月1日起,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要求,认真做好对注册人备案人执行新标准的监督检查。对于已完成变更注册或者变更备案的,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注册人备案人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和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对于在新标准发布公告规定的实施之日后尚未完成变更注册或者变更备案的,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作出相关承诺,并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产品变更注册或者变更备案,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新标准平稳有序实施。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牵头,会同相关单位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新标准实施的重大技术问题。
特此通告。
附件: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专用标准信息表
国家药监局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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